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医疗纠纷一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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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15 10:10
【概要描述】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告诉大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诊断和治疗;二是患者受损;三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过错;四,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医疗纠纷一些知识
【概要描述】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告诉大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诊断和治疗;二是患者受损;三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过错;四,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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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指的是什么?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说说医疗纠纷到底指的是什么?
医疗纠纷特指因医疗活动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纠纷的范围远大于医疗事故,涵盖了所有因医疗活动引发的医患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活动引发的医患纠纷。”
2.什么情况下患者可以主张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告诉大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诊断和治疗;二是患者受损;三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过错;四,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3.患者有权复印哪些病历?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知道,医疗纠纷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病历的其他一切资料。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提醒,依据医疗纠纷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实验室检查(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病历的其他一切资料。
据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了解,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认证标志。复制病历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可以应患者要求收取复印病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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