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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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9-30 09:40
【概要描述】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的权利。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都不需要司法机关的批准。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权利是什么?
【概要描述】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的权利。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都不需要司法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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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的权利。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都不需要司法机关的批准。
获得出场通知的权利。在案件审理阶段,辩护人有权在不迟于开庭三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标记权。刑事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录、但辩护律师不得查阅、摘录、复制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和其他案件线索材料。
注: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查阅、摘录、复制本案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辩护律师查阅、摘录的范围为案件审理阶段。
见面和交流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被告人会见、交流,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均无需司法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也不派员到场。
调查取证权。
(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他们有权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取证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将收集到的证据及时抄送申请人。
(三)在庭审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侦查、审查、起诉的过程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也可以到人民法院协商提取、复制证据材料。
申请保释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超过法定期限终止强制措施的权利。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质证、申请、辩论的权利。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参加庭审,有权提问、辩论、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取得新的物证、申请复审、讯问。
非独立权利。经被告同意,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上诉。
维权者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辩护律师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有罪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辩护人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干扰其他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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