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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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9-15 17:51
【概要描述】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上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了解嫌疑人的指控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概要描述】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上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了解嫌疑人的指控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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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
1.阅卷权。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有关机关阅卷、了解案情;
2.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相关法律诉讼服务。
3.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上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了解嫌疑人的指控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交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书的律师,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涉及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有上述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提供法律意见。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受监控。
刑事辩护律师与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约谈沟通。
刑事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报送审查起诉的程序性文件;技术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法医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以及其他记载有资质人员对人员、物品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情况和结论的文件。
超过法定期限终止强制措施的权利。人民检察院逾期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辩护律师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解除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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