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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后,一方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返还全部转让款,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诺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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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后,一方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返还全部转让款,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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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7-21 16:11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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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合同纠纷

原告:X晓

代理人:王光瑞  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谣餐饮有限公司 

代理人:黄先月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  

代理人:郑必东  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北京土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亮,北京土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代理阶段:一审(结案)

 

案情简述:2018521日,孙X海作为甲方、X晓作为乙方、江XX公司作为丙方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拟在北京地区范围内,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XXXXXX店(企业名称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目标企业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出资柒万元,占目标企业总出资额和财产份额的70%,丙方出资叁万元,占目标企业总出资额和财产份额的30%。甲方为目标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丙方为目标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方以137500元的价格将持有目标企业的5%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成为目标企业的有限合伙人。2020年,X晓反悔,起诉要求江XX公司和孙X海返还财产份额全部转让款。

 

法院认为,2018518日和522X晓分两笔向**海转账了137500元。**海将投资款转给了**谣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夏雨亮,**谣公司将X晓所投款项用于购买土旺公司股份,并向X晓签发了股权证书。对此,X晓表示收到股权证书没有仔细看,诉讼后才知道是土旺公司;也没开过股东会;对于转给X晓的目标企业201810-201812月店铺分红,X晓也表示不知道是哪个公司的分红。

X晓以**海和**谣公司没有依照合同履行协议,没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也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地址范围内租赁场地为由,认为**海和**谣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海和**谣公司将转让款137500元退还给X晓。

 

庭审中,因袁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X晓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X晓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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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