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所、医疗纠纷律所、医疗诉讼律师
/
/
【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且赔偿百万

诺权案例

培养法制观念 弘扬法治精神

【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且赔偿百万

  • 分类:诺权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7-12 14:01

【概要描述】

【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且赔偿百万

【概要描述】

  • 分类:诺权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7-12 14:01
  • 访问量:
详情

案件性质:故意伤害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被害人张×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2(被害人张×1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3(被害人张×1之子)

×2、张×3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被害人张×1之妻)

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必东,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1X

被告2X

被告3X

代理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案情简述:

201271423时许,被告人葛X在北京市大兴区×饭店内,因故与被害人张×1(男,殁年41岁)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葛X指使被告人王X并伙同被告人张X强,用拳脚、圆凳、酒瓶等对被害人张×1的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王X又用灭火器对被害人张×1的头部进行打击。被害人张×1在案发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后于20131016日因颅脑损伤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王X、葛X、张X强作案后分别于2014516日、321日、5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X、葛X、张X强遇事不能冷静处理,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X、张X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葛X当庭自愿认罪,且三被告人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X、葛X、张X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王X、葛X、张X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葛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321日起至20293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张X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515日起至20245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王X、葛X、张X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张×2、张×3、魏×医疗费人民币九十一万八千一百八十四元零一分,护理费人民币六万九千元,交通费人民币七百七十七元二角二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一万零四百元,丧葬费人民币三万四千七百六十元,住宿费人民币二千元,误工费人民币三万元,共计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五千一百二十一元二角三分(已交纳人民币三十七万三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

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案件性质:故意伤害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被害人张×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2(被害人张×1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3×3(被害人张×1之子)

×2、张×3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被害人张×1之妻)

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郑必东,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1X

被告2X

被告3X

代理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案情简述:

201271423时许,被告人葛X在北京市大兴区×饭店内,因故与被害人张×1(男,殁年41岁)发生纠纷并产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葛X指使被告人王X并伙同被告人张X强,用拳脚、圆凳、酒瓶等对被害人张×1的头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王X又用灭火器对被害人张×1的头部进行打击。被害人张×1在案发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后于20131016日因颅脑损伤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王X、葛X、张X强作案后分别于2014516日、321日、5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X、葛X、张X强遇事不能冷静处理,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X、张X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葛X当庭自愿认罪,且三被告人的家属分别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X、葛X、张X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王X、葛X、张X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葛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321日起至20293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张X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515日起至20245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王X、葛X、张X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张×2、张×3、魏×医疗费人民币九十一万八千一百八十四元零一分,护理费人民币六万九千元,交通费人民币七百七十七元二角二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一万零四百元,丧葬费人民币三万四千七百六十元,住宿费人民币二千元,误工费人民币三万元,共计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五千一百二十一元二角三分(已交纳人民币三十七万三千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

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150号院东方华瑞1号楼306

客服热线:13011092010 同微信

接待方式:律师接待实行预约式服务,到所咨询,须提前打电话预约

医疗纠纷律师、医疗诉讼律师、北京公司刑事辩护律师、医疗事故律师

版权所有◎2021 京ICP备2021009808号-1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北京

医疗纠纷律师、医疗诉讼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公司刑事律师

页面控制 勿删

发布时间:2020-02-1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