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诺权案例
培养法制观念 弘扬法治精神
2013年4月5日凌晨,赵××伙同顾×、苏×、韩×1(均已判刑)等人与丁×(男,殁年20岁)纠集的付×、张×2、张×3、韩×2、张×4、门×、胡×、刘×1(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莲石湖公园东侧永定河大堤上持械互殴。苏×持刀刺扎丁×的右胸腹部,伤及右肺和肝脏,致丁×失血性休克死亡。在互殴过程中,致付×重伤,致张×3、刘×1、张×4轻微伤。
赵××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来到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请求郑必东律师、马长春律师的帮助,希望郑律师、马律师能为赵××进行辩护。郑律师、马律师在听取案件情况后接受了赵××家属的委托,并随即组建专案辩护团队,制定相应辩护策略。
之后,案件材料送达检察院公诉科,郑律师、马律师即刻开展相关工作,第一时间调取了案件卷宗,了解案情。梳理案卷后,郑律师、马律师及团队及时对案件进行跟进,多次会见赵××,并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坚持赵××在作案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本案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的主张。最终,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采纳郑律师、马律师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本案中,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人迅速而积极地寻求了律师帮助,为律师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而在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机关也非常重视律师的法律意见,故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应当积极寻求律师的咨询,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让专业人士进行案件分析,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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