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诺权案例
培养法制观念 弘扬法治精神
案件性质: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鹏
代理人:郑必东 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原在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
被告:**然
第三人:*斌
代理人:郑必东 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原在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
代理阶段:一审(结案)
案情简述:
原告的舅舅*斌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西房北数第三间的承租人是*斌,西房北数第四间(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原承租人是原告的外公杨××。杨××去世后,原告于2012年10月成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斌在2007年将上述2间房屋出借给被告一家使用,被告亦承诺在一年内搬走。因被告未按期搬离上述2间房屋,*斌于2012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家腾房。经法院调解,被告一家同意于2013年2月9日前将上述西房北数第三间房屋腾空交还*斌。但被告现仍居住在涉诉房屋内拒不腾退。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空涉诉房屋后将该房屋交还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分中心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西房北数第四间。
就被告所称其与*斌就涉诉房屋存在口头租赁合同关系一节,第三人*斌称**胡同*号院西房2间的承租人分别是*斌及其父杨××;2005年杨××去世后,2间房屋由*斌实际居住使用。2007年,因被告一家无处居住,*斌出于与被告之间的朋友关系,无偿将2间房屋借给被告一家暂住;*斌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杨斌亦未曾收取过被告的任何房屋租金。就此,被告仍坚称其与杨斌之间存在口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且被告已实际支付租金。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目前,涉诉房屋由被告居住,室内物品为被告所有。被告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期间,未对涉诉房屋进行装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原告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西房北数第四间腾空,交原告收回。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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