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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村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诺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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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村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 分类:诺权案例
  • 作者:檀欣怡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5-06 10:24

【概要描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村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院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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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赵××

代理人: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郑必东律师

被告:× 

代理阶段:一审

案情简述: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记载,房屋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原告2009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房契约》,约定兹有我村原告有院落一所,因不住自愿卖给北京市海淀区×××××××号,经中人作价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房款一次性付清,此房座落在××××号等内容。上述买房契约已履行完毕。经核实,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均非北京市通州区××××村集体组织成员。诉讼中,双方就信赖利益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且涉案房屋院落所在地尚未涉及拆迁,拆迁标准尚不明确,无法对司法实践所参照的区位补偿款进行评估。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该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原告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被告,必然导致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使用该集体组织的宅基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原告被告2009年4月10日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涉案房屋院落所在地尚未涉及拆迁,拆迁标准尚不明确,无法合理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双方亦无法通过协商予以确定,故并不具备腾退条件,故对原告的该项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09年4月10日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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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3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