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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幼儿园监管缺失,校车安全不容麻痹大意,司机违规逆行导致幼童伤残,当事人获赔30万!但是对于幼童及其家庭的创伤是无法用金钱抚平的。
- 分类:诺权案例
- 作者:檀欣怡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5-06 10:23
【概要描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幼儿园监管缺失,校车安全不容麻痹大意,司机违规逆行导致幼童伤残,当事人获赔30万!但是对于幼童及其家庭的创伤是无法用金钱抚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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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檀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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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06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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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
代理人: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郑必东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
案情简述:2016年12月18日10时许,在Y705黑高线4公里处,被告1驾驶辽GD501×号大型专用校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赵×驾驶的辽G6705×、辽G6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辽GD501×号大型专用校车乘车人被告2、原告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360元,由于伤情较重,当天转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治疗,诊断为多发外伤:脑挫伤、肺挫伤、意识障碍、运动障碍、右眼上斜视等,经过头部手术、眼部手术和一些康复治疗,共住院78天,支付医疗费110820.69元,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5日、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4日为一级护理,共计22天,其余56天为二级护理。后又到锦州亚东治疗眼睛和视力矫正。2017年9月到北京儿童医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2537.13元。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初步诊断为轻度智力缺损,又于2017年11月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致残程度分别为九级和十级,营养期为90天,护理期为100天。事故发生时原告乘坐的校车是被告2经营的,原告所在的××县小雨幼儿园位于××县××镇本街,为被告2所经营。原告乘坐的辽GD501×号大型专用校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系被告1,该校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事故无责车辆辽G6705×、辽G6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治疗期间共花交通费2659.50元,支付宿费11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410.62元,鉴定费4050元。原告治疗期间,被告1共垫付医疗费55000元。
××县小雨幼儿园与程×东于2016年9月1日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在接送幼儿过程中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校车负责人一方承担;××县小雨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于2016年9月1日也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其中第四条约定,幼儿入园前、离园后,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园方不负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1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实行右侧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1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并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原告残疾,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事故车辆辽G6705×、辽G67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1驾驶的辽GD501×号大型专用校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各项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被告1承担。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具体数额确认如下:1、医疗费实际支出115717.82元,予以支持;2、交通费2659.50元,予以支持;3、原告的护理费。原告护理期经鉴定为100天。一级护理22天,支持2人护理,二级护理78天,支持1人护理,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即每人每天107.56元计算,护理费共计13122.3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支持50元,78天共计3900元;5、原告宿费11700元予以支持;6、原告的营养期为90日,每日支持营养费30元为宜,共计2700元;7、因原告在城镇就学,伤残赔偿金按2017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76元标准给付,即伤残赔偿金为32876元×20年×21%=138079.20元;8、精神抚慰金。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和十级,精神抚慰金支持15000为宜;9、鉴定费4050元予以支持。原告上述损失共计人民币306928.84元,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4717.82元、交通费2659.50元、护理费13122.32元、伙食补助费3900元、宿费1170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138079.20元,合计286878.84元。由被告1赔偿原告鉴定费405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8050元。原被告其它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韩××医疗费用1000元,在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0元,合计12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韩××医疗费114717.82元、交通费2659.50元、护理费13122.32元、伙食补助费3900元、宿费1170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138079.20元,合计286878.84元,在此赔付款中,支付给被告1垫付款55000元;三、被告1赔偿原告鉴定费405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8050元;上述一、二、三项赔偿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付清给。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二是护理费计算数额的依据;三是陪护原告治疗期间的房屋租赁费可否按照住宿费计算。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所在的××县小雨幼儿园位于××县××镇本街,为被告2所经营。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原告与同车的被告2同时受伤,且原告系在乘校车到××县城镇接受看护和教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赔偿的标准比照城镇标准并无不当,故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应按照实际护理78天,其中一级护理22天,其余按照二级护理计算,总计二级护理100天。原审认定护理天数和护理人员在计算上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因原告系未成年人,住院治疗78天,其中一级护理22天,陪护原告入院治疗期间的房屋租赁费属于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本案中其与护理费也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故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护理费计算有误,予以纠正。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三项、四项;二、撤销原判第二项,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4717.82元、交通费2659.50元、护理费10756元、伙食补助费3900元、宿费1170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138079.20元,合计284512.52元,在此赔付款中,支付给被告1垫付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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