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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北京某三甲医院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右眼失明,法院判决医院侵害患者健康权,患者获赔。

诺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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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北京某三甲医院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右眼失明,法院判决医院侵害患者健康权,患者获赔。

  • 分类:诺权案例
  • 作者:Abigail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27 13:19

【概要描述】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北京某三甲医院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右眼失明,法院判决医院侵害患者健康权,患者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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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北京某三甲医院在患者治疗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右眼失明,法院判决医院侵害患者健康权,患者获赔。

案件性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明

代理人:马长春,北京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

        王医生,医疗顾问

被告:被告

      法定代表人***,院长

代理阶段:一审(结案)

 

案情简述:

  原告因下肢肿2个月,加重伴麻木、疼痛、腹胀20天,于2014317日前往被告处就诊,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腹水。住院期间,原告于327日下午出现黑便,晚上加重,并有腹痛、胃痛症状,夜间检测血压、心电图,直至328日中午,血压低至7040mmHg。被告未作相应处理。同日,原告出现发热,右眼视物模糊。被告中西医结合一科于331日请眼科会诊,检查右眼无光感,右眼视乳头边界模糊,隆起,色苍白,静脉迂曲;左眼视乳头下边界模糊,色苍白,静脉迂曲动脉细,双黄斑未见异常。41日原告前往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就诊,诊断为双缺血性视乳头病变不除外,建议营养神经及扩血管治疗。住院期间,原告出现黑便、上消化道出血、右眼视力模糊等症状,但被告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原告的病情持续加重,最终致右眼失明。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做错,导致右眼失明的严重后果,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做出华夏物鉴中心(2014)医鉴字第***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原告目前遗留的主要损害后果为双眼缺血性视乳头病变致右眼无光感、盲目五级,左眼视野缺损、低视力1级。2被告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双眼缺血性视乳头病变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以25%左右为宜。3原告双眼缺血性视乳头病变构成五级伤残。4原告的护理期限为90日。5原告的误工期限为90日。6原告的营养期限为45日。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双眼缺血性视乳头病变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以25%左右为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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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13 00:00:00